论我国区域创新体系中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米乐官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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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区域创新体系中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科技服务中介是应经济、科技高度一体化的趋势而产生的新型经济服务活动。随着科学技术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也日益成为区域经济获取竞争优势的决定性因素。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创新活动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是市场机制的重要载体,是区域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结点,是联系科技与经济的中介。因此,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正确审视以及对其发展策略的研究是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从而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当务之急。
  一、区域创新体系中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概念界定
  关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很多学者都做过不同方面的界定。国家科技部界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创新主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支撑和促进创新活动的机构。申学武在《科技创新环境中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设》一文中认为当前更适合中国国情的中介新概念是“中介方根据所掌握的知识、信息和经验,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出可操作性的方案,并与技术提供方一起,参与过程操作,在取得利益后共同分享。”这是一种强调实践的中介概念。陈炳水从科技中介自身性质出发,认为科技中介组织(机构)属于市场中介体系中新的、高层次的中介组织。
  郑春东和冯振环则根据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相关机构的性质和关系,把科技创新分为计划层、研究层、中介层、产业层,并且按照这种划分,凡是对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的,能够在研究层和产业层之间起到沟通和支持作用的机构,都可看作是科技中介机构,这是从“官、产、学、研”的角度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以概念界定。还有的是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界定为技术的转移、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应用和知识的扩散而提供的居间服务机构。而最为普通意义上的科技中介组织则是指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中间环节,是沟通技术商品供应与需求的桥梁和纽带。根据我国的具体特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功能上大体可分为三类(如下表)。不难看出,第一类和第三类因为受到政策的限制,基本停留于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情况,而第二类的市场化程度最高,因而,其作用和发展空间也最大,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研究中心搭建了沟通的桥梁,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成知识传播等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作用
  区域创新体系是指由某一地区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地方政府等在参与技术创新与扩散的过程中所构成的旨在传播和应用新知识、新技能和新产品的创新网络系统(主体要素间的关系表现如下图)。从图中可以看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区域创新网络的结点,虽然不是创新主体,但作为创新活动的主要辅助者,在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以及促进区域的创新网络形成和发展方面,发挥着一种重要的粘合作用,并能对区域创新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或“空洞”提供补偿作用。国内外技术创新推动社会与经济迅速发展的事实证明,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不仅是增强区域创新能力,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而且是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措施。
  (1)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背靠政府、依托科技、面向企业,体现各级政府的意志,是政府间进行间接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建立专业性或综合性的要素市场,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2)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知识和技术流动、扩散和转移的桥梁,可以为大学和科研院所提供包括咨询、信息、场所等方面的服务,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有效沟通、联系研究开发与产业创新两大体系,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从而提高区域的整体创新绩效。
  (3)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人才培训等各种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能够促进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对于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和管理咨询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基础的服务,与其他创新主体建立紧密联系,为创新系统提供技术支撑,从而有效降低了创新风险并加速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二、区域创新体系中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不同表现及存在问题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科技服务体系的主要力量,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和管理咨询等服务活动,在有效降低创新创业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近些年来,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相对较快,这对于全面提高国家创新能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区域创新体系不同发展阶段的表现
  区域创新体系从建立到成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总的来说,区域创新体系的模式变化可以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创立阶段,系统的各种要素在该阶段并不完整,系统的建立要靠政府来推动;成长阶段,这一阶段开始由政府单独推动技术创新,逐步转变为市场多元主体共同推动技术创新;成熟阶段,政府的作用让位于市场,后者在组织、调整、配置资源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张发余(2001)也认为区域创新体系应该由起步阶段、大量创新阶段和自组织阶段三个阶段组成。在区域创新体系发展的各个阶段,中介服务机构的表现也不尽相同:
  (1)创新主体的形成阶段。在这一阶段,构成创新体系的要素并不完备,区域创新活动主要靠政府推动。企业需要逐步扩大规模,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需要加强社会服务职能,科研院所需要充分提高自身科研实力。受创新环境和其他要素发展的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并不发达,创新主体之间只是随机的合作与交流,区域经济增长主要依靠企业等主体的规模扩大和资本增加来实现。这一阶段产生了早期的技术市场和具有贸技工一体化特色的民营科技企业,出现了初期的中介服务组织。1979年,北京市科协率先创办了北京市第一家咨询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服务部。1980年10月,中关村的一些科技人员成立北京市第一家民营科技中介机构——北京先进技术发展服务部,开创了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先河。1981年,北京地区科技成果交流交易会成功举办,标志着技术交易活动正式进入市场。与此同时,北京中关村开始形成了电子一条街技贸结合的竞争格局。
  (2)创新主体的成长和创新网络的形成阶段。随着创新主体的发育和成长,区域创新活动逐步由政府推动转变为市场多元主体共同推动,创新环境得到了改善,中介服务机构得到较大发展,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企业之间联系加强,创新系统更加稳定,新产品和新技术不断涌现。随着创新主体之间互动的加强,在政府的宏观引导下逐渐形成创新网络。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成为技术创新所需知识、思想、技术和人才的重要来源,而中介服务机构则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产品供求双方之间不可或缺的桥梁,帮助创新要素实现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区域创新能力。这一阶段,国务院先后批准建立了52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高新技术产业及相应的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天地。1994年,国家科委批准北京等四个城市作为全国发展科技咨询产业的试点城市。1995年,中央提出要发展各种技术中介机构和交易场所,培养职业技术经纪人队伍,建立技术供需的双向信息渠道和网络。1996年国家又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一系列重大决定促使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快速发展起来。
  (3)区域创新体系的成熟阶段。在这一阶段,创新体系的构成要素完备,政府充分发挥激励创新的作用,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竞争力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基本满足社会需求,知识经济模式基本建立,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方面起主导作用,创新环境优异。中介服务机构在这一阶段高度发达,促进知识和技术的转移和扩散,推动科技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科研成果的转化,对区域创新体系的整体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一阶段市场中介组织与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中央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建立起有利于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机构,造就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要求的科技服务体系。我国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进入一个成熟时期。
  2.区域创新体系中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过30多年建设与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和服务能力,在区域创新能力全面提升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到2009年底,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达到1808家,从业人员达到22575人;各种类型的企业孵化器也达到1500多家,均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仍有诸多不足,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仍是区域创新体系中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突出表现为以下方面:
  (1)全社会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区域创新体系中作用的认识不足
  由于我国服务业的开放比制造业晚,市场化水平比较低,全社会对提供知识性服务的中介机构在整个创新体系中作用的认识更加不足,并且由于许多宣传停留在局部或某个行业,行业之间中介机构的功能渗透迟缓,社会影响力小,服务范围和空间受到限制。企业也大多靠经验进行决策,不愿出资聘请专业机构提供咨询。这往往造成许多投资失误和大量社会财富的浪费。高新技术产品原本就是高回报高风险并存,如不重视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更容易造成投资的失败。但投资人往往只相信自己,不相信中介机构,这也是社会信用缺失造成的恶果。科技中介机构由于委托项目少,也很难积累经验和锻炼人才,专业水平就无法提高。另一方面,科研工作者对申请专利、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的认识上也存在一定误区。这些都影响了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2)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使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难以在区域创新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
  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现有的三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中完全依靠自身所提供的服务求得生存与发展的仅占总数的10%左右,相当一部分主要还是依靠政府部门的资助和多种经营来维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科技中介服务管理体制比较僵化,行政性阴霾依旧存在。理论上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属于“第三部门”,应该实行独立的企业法人制度,政府主要职责是提供财政税收政策、加强监督管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更多地依靠自身独立经营。但是,很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中分离出来,在科技中介服务管理与运行过程中依旧采用行政方法,制约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目前,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已开始向“政务、事务、服务”相分离的方向改革,但是职能转变不够彻底,该放下去的“事务”、该放开由社会承担的“服务”还没有与“政务”完全脱离,导致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空间不大,难以在区域创新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
  (3)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存在的较大不平衡性制约区域创新能力的快速提升
  从区域来看,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程度较大,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为发达,企业的外向性程度较高,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比较注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相对较多,市场运作与发展环境较好。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人才聚集程度较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相对较少,难以通过系统而完整的科技中介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从业务领域来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也存在不平衡现象: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发展较快,但为科技和金融结合服务的中介机构发展较慢,以致一方面金融部门有资金贷不出去,另一方面科技企业资金严重匮乏。这些不平衡性严重阻碍了区域创新能力的快速提升。
  (4)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定位不准确使区域创新能力的提高缺乏支撑
  按照通常的看法,科技成果通常包括理论、对策、创意、发明、专利、技术以及作品等多种形式。各种科技成果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过程中需要有不同的转化形式、转化方式、转化手段以及转化途径。同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对科学技术的需求往往也不完全相同。这种多样性和多层次性的需求内在地要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不断拓展自己的服务功能与服务本领,能够针对不同的企业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可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定位不够准确,有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仅仅关注新兴企业、大型企业以及政府科技部门,而对大多数中小企业则关注不够,导致许多中小企业难以获得稳定而可靠的科技服务,直接制约着这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使区域创新能力的提高缺乏有效支撑。
  (5)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不高影响了区域创新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能在各创新主体间起到连接作用,对其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的要求非常高。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和资格认定制度,我国现有的科技中介从业人员人才储备不足,素质不高,知识背景单一,缺乏既懂科技、又懂市场和法律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本行业的市场发展趋势缺乏较强的洞察力,无法为科技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提供深层次的服务。同时,目前大多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只是一些信息咨询公司、科技信息网站和新技术推广网站,只是承当了信息传递工作,无法对所得到的信息进行确认、筛选、评估、分析,为投资方提供有说服力的项目投资建议。区域创新体系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三、推进区域创新体系中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的对策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的步伐加快,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在当前,如何加快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理顺区域创新中的各方关系,充分发挥科技中介在各类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中的催化剂功效,加快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间的技术流动,促进创新体系内各参与主体间互动,通过进行技术搜寻、评估和传播,实现创新体系内在的有效联系,进一步推动区域创新体系的完善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是摆在学术界和理论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1.健全行业管理体制,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体制支撑
  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首先明确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在科技中介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是宏观控制、决策指导的角色。要按照“调整结构、转换机制、分流人员、制度创新”的原则,将目前隶属主体不同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原先的挂靠单位脱钩,将部分科研机构整体转变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将从属政府部门的中介机构改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将职能类似而机构重复设置,比较分散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重新调整合并;保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地位,大力推行“公司制”、“股份制”、“合伙制”,引导他们走企业化的运作之路,促使其投身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完全市场化运作。尽快理顺政府与科技中介的关系,使政府对科技中介的作用从目前更多的微观介入转为宏观管理和引导,使科技中介工作有序发展。
  2.完善资金投入体系,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
  一方面,政府应将第二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视为具有“第三部门”职能的非营利机构,享受政府对非营利机构提供的一切政策优惠,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较多的空间;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改变以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靠、要”思想。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自身的主体责任,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的融资体系,如完善风险投资体系、融资担保体系加快自身融资,以使自身的持续发展获得所需的资金。此外,政府还应倡导和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体多元化,扩大从事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范围,应鼓励现有的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企业将技术中介作为其服务内容,发挥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有着广泛的接触,既了解高校、科研机构所取得的最新专利技术成果,又了解企业所开发的产品的优势,对于这些兼营科技中介的企业和商业机构,政府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税收、经费方面的支持。
  3.建立评价考核体系,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信誉保证
  探索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建立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信誉、成长速度、科技资源的聚集和转化能力、创业资本的吸引和使用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价考核,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走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之路。同时,要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推动信誉监督管理社会化,并与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相结合,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全面提高。对取得较高信誉等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管理部门在重大科技决策、科技计划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4.加快人员队伍建设,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
  科技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还要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因此要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储备一批能够站在世界科技前沿、勇于开拓创新的高素质从业人员,增强行业吸引力,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通过对从业人员的系统培训和教育,吸收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留学归国人才,加强与国外科技中介机构的人才交流与合作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快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同时,为了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内科技人员与其专业对口企业有较为广泛联系的优势,高校、科研院所引进技术经纪人制度,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技术经纪作用的科技人员给予明确的收益和相应的奖励,如允许作为中介人的科技人员提取中介费,中介费可在成果对接成功之后从成果转化费中按一定的比例列支。另外,应该尽快建立并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加紧建立科技中介服务业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5.加强行业立法工作,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规范的法律支持
  在这一点上,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通过法律法规为科技中介服务创造发展空间,给科技中介服务的发展奠定了制度与环境基础,使得科技中介服务得以规范化发展。而我国尽管先后出台了《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等10余项相关法规,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全面规范科技中介服务的各项行为,很多方面出现法律真空、无章可循现象。因此,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科技中介服务的发展势必要有法律来规范市场秩序、提供制度保障,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规范各类科技中介服务行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推进我国科技中介服务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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