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火炬计划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培育地方区域经济的增长点,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决定重点扶持一批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
第二条产业基地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火炬计划优先支持的技术领域,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技术水平高、产业关联度大、发展环境优化、布局相对集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它在同行业中有示范、带动作用,并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高的显示度和支撑作用。
第三条火炬中心按照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保证质量、从严控制的原则,开展产业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当地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把产业基地建设作为实施当地经济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在政策、资金和产业发展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产业基地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产业基地内应已形成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已承担若干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特色鲜明,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明显。
第六条产业基地的高新技术产业年工业总产值应达到10亿元(对比较专一的行业可适度放宽)以上的经济规模。在3-5年内可望有较大发展,相关项目、企业及配套产业可形成年工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的经济规模和较高的国内外市场占有率。
第七条产业基地得到当地政府在政策、资金、土地和管理等方面的重点支持,并已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八条产业基地应设立精干、高效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产业基地内的骨干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承担过国家级或地方级火炬计划项目,其主导产品符合产业基地的产业特色。
(二)年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以上,其中60%以上为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人均年销售收入在20万元以上。企业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显示度。
(三)技术创新能力强,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四)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有良好的运行机制。企业领导班子的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较强。银行信誉好。
(五)重视人才培养,并有长期培养计划。
(六)有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申报产业基地的程序为:由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并填报《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基地申报书》(附件1)、《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附件2)、《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基地发展规划》(附件3)及有关当地政府扶持产业基地的政策文件、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评审后,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
第十一条科技部火炬中心在实地考察和组织专家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将以科技部火炬中心的名义颁发“国家火炬计划
产业基地”证书及标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部火炬中心是产业基地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产业基地的经常性跟踪管理工作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当地政府要加强对产业基地的协调、领导。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可得到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的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产业基地每年应通过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送基地的产业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报表。科技部火炬中心每两年对产业基地进行资格复审。对经考核不合格者,科技部火炬中心将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再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其产业基地名称与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施行并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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