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是技术创新的突出表现,风险投资是金融创新的突出表现。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创新工具,作为两种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新型社会经济组织,作为促进初创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源泉与直接动力,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如果把孵化器比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孕育者,那么风险投资便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接生者。它们为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带来了充足的活力,并在社会各个角落留下深深的烙印。
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合作基础是科技含量高、产品新、成长快的具有较高风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融合前景也与这些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的成长规律与总体发展态势密不可分。脱离科技型中小企业,奢谈孵化器与风险投资两者之间的合作及融合,无异于缘木求鱼。
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合作基础
一是政策性支持。世界各国政府对孵化器和风险投资的政策性支持与其要实现的目标是一致的。
在世界各国,孵化器的发展与政府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愿与责任密不可分。在我国,孵化器作为一种政策工具具有强大的政府背景和政策性特征,是政府实施的火炬计划的一部分,因而具有巨大的政策优势和资金后盾。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对孵化器建设积极投入,这种政府投入一直持续到我国孵化器创立20年之后的今天。
风险投资在世界各国的发展也具有明显且明确的政策性。在风险投资操作总系统3个各自独立、互相联系的子系统中,“政府支持系统”是其中之一,其他两个是“主体构成系统”和“中介服务系统”。制定风险投资计划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通行做法。为了促进本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多达15部。
二是确定性对象。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服务对象都是以满足未被发现的需求为创业目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不同增值服务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壮大,从而实现自身增值。
孵化器是为培育初创企业而设计的专业化的创业服务平台,目的是通过对初创企业进行资金和多种增值服务的投入,减少其成长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从而批量孵化出为社会所急需的高科技企业。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规模有严格的规定,并把这种规模作为国家级孵化器资格认定和复查的标准。对于我国孵化器来说,吸纳小企业,与其说是一种偏爱,不如说是政府规定的一种义务和责任。
风险投资主动追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目的是为了高收益索取权。如果初创企业进入孵化器得到风险投资者的投资,同时具有风险投资制度背景的创新优势,那么该企业的成功几率会大大增加。
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者更偏爱小企业,这首先是因为小企业技术创新效率高,更具活力,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其次,小企业的规模小,需要的资金量也小,风险投资公司所承担风险也就有限。从另一个方面讲,小企业的规模小,其发展的余地也更大,因而同样的投资额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
三是一致性方向。孵化器和风险投资在发展方向上有很强的一致性,理想化的目标就是把小企业培育长大直到上市。
创业企业具有高风险性,投资成功率很低,银行不会轻易向这些企业投入资金。在企业的种子期,尚未形成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孵化器选择少数“种子企业”入孵,对其投入少量政府无偿资助资金,同时提供系统化的增值服务,促使这些企业顺利成长。在进一步孵化服务过程中,孵化器还会选择部分业绩突出的优秀在孵企业予以特殊“关照”,为它们争取更多的政府资金和风险投资的支持。
孵化器中的优秀在孵企业因为孵化器良好的创业环境及服务,很快具备独立成熟的经营能力以及相应的吸引风险投资的能力。这时,风险投资选择进入,就企业融资服务与孵化器展开合作。创业过程中插上风险投资翅膀的创业企业远比只有孵化翅膀的企业成功率高、发展得快。
四是互利性关系。不论是孵化器还是风险投资机构,它们服务与投资的对象都是企业,它们自身的增值都是通过创业企业的成长壮大来实现的。孵化器围绕特定在孵企业的成长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并通过这些服务入股,部分优秀企业的成功将给孵化器带来可观的回报。
风险投资机构为了降低风险,在投入资金的同时,也尽可能提供更多旨在增强企业各方面能力的增值服务,这些增值服务对创业企业来说是其自身欠缺并且急需的。
五是程序化作业。不论是孵化器还是风险投资机构,对入孵企业或拟投资企业都会进行严格的挑选和审查。挑选一个好苗子是成功的一半,只有精心挑选技术项目和创业企业,选好合适的“种子”,才能培育出成功的企业。
创业型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它们的成功完全依赖于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为进一步降低风险,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机构必须对创业企业的产品、管理、技术、市场等多方面真实情况进行程序化考核和审查,以明确项目或企业在3-5年之内是否具有快速增长的市场潜能与持续性的竞争优势、技术是否具有创新性,企业领导群体是否具有创立杰出企业的信心。
在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机构都有各自的程序化和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孵化器与风险投资之间的合作往往是建立在这些工作流程的交叉点上。
六是外延性共享。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及科技银行、信用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是孵化器与风险投资机构业务开展和事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外延性中介服务资源。这些外延性中介服务资源是孵化器与风险投资深入合作、互相融合的加速器。对这些外延性中介服务资源的共享程度越高,说明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合作得越多越深越广。
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融合前景
一是在共同的专业化趋势中融合。随着时代的发展,孵化器的专业化和风险投资的专业化一样成为行业发展趋势。科技部火炬中心提倡的推动孵化器发展的“专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创业导师”三架马车,前两项就明示了这种趋势。
由于绝大多数创业企业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企业,其成长阶段不可避免的存在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管理风险,导致企业的发展存在不确定性,从而使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机构也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对于孵化器来说,向专业孵化器方向发展,将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的企业集中孵化,一方面可以降低运营成本及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因为将服务集中于某个专业领域,可以对在孵企业的技术、产品进行更严格的评估、审查,做出正确的筛选和引导;而入孵企业可以利用孵化器的专业优势、网络资源及针对性更强的创业环境,取得更好的发展。
风险投资机构为降低投资风险,也逐步向固定的专业化方向发展,专精于自身所熟悉的行业领域,以利于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投资后的管理,形成强大核心竞争力,提高投资成功率。
在同一产业或技术领域,专业孵化器与专业化方向相同的风险投资的融合,可以形成良好的互动效应。
二是在共同的区域化态势中融合。孵化器和风险投资的区域化态势殊途同归,最终必然形成“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
孵化器因在技术和人才集聚方面具有极其优越的主动性,被地方政府定位为发展区域经济的手段。其作为区域经济竞争和城市竞争利器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吸引外地高层次创业者及相关技术和资金流入;以专业孵化器等具体组织形式,促使政府制定政策引导公共资源流向特定区域、特定部门、特定技术、特定人群,促进分散的产业社会资源形成有利于形成整体竞争力的技术能力、产业化能力和经济体系,防止城市创新技术外流和技术基础消蚀;充当区域和城市创新系统的桥梁和枢纽组织,将初创企业与各种社会网络链接起来,系统地组织各种资源支持初创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和城市竞争力的提高。
风险投资机构所投资企业大多分布在机构所在地的附近地区,这主要是为了便于沟通和控制。
三是在共同的本土化选择中融合。面对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和孵化器从各自行业特点出发同时做出了本土化选择。这种共同的本土化选择也为两者的融合创造了良好的契机。
在风险投资者中流行着本土化口号:本土募集、本土管理、本土投资、本土退出。在本土投资转向中,风险投资必然瞄准聚集了大量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孵化器,并寻求与孵化器的合作。
四是在多轮次业务合作中融合。针对企业成长不同阶段与阶段性结点的多轮次孵化与融资服务,是孵化器与风险投资之间合作最紧密、最具挑战性之处,同时也可能带来巨大与长久的收益。
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生命周期大致可以分为种子阶段、初创阶段、幼稚阶段、扩张阶段和成熟阶段5个阶段。在这5个不同阶段,企业分别有不同的孵化服务与融资服务需求。就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而言,虽然大量的初始创业资金来自于企业家本人、其家庭成员与朋友,但后续的贷款与权益资本则必须来自于另外一些融资支持系统。
风险投资者通常将资金分几次投入,以企业发展结点作为投资阶段的分水岭,上一发展阶段目标的实现成为下一阶段资金投入的前提。这一做法被行家称为“多次虚拟”,是风险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方法。据统计,近两年来我国风险投资业追加投资额约占总投资额的1/5左右。
作为再次投资的先决条件,风险投资者对企业发展结点的确认往往依赖于孵化器的帮助。多轮次孵化带动多轮次创投,多轮次创投反过来促进多轮次孵化,这就是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相辅相承、相得益彰的理想融合关系。
五是在共生体中天然融合。如果孵化器本身和风险投资机构属于共生体,比如同属同一集团或母公司,那么两者之间就存在着天然的合作基础。科技部火炬中心近年来在全国孵化器行业倡导“投资型孵化器”,就是为了推动更多这样的共生体的形成。从实施效果看,虽然并没有在孵化器内部催生出多少专业性的天使投资公司,却催生出了不少规模不大不小的天使投资基金,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机制融合。
(本文作者分别系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主任、厦门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研究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