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或中介机构,一般叫“技术转移机构”(technologylicensingorganization,简称tlo)。日本从1998年底开始设立tlo至今不过10年时间,截至到2008年7月,被官方批准承认的tlo共47家、认定的有4家,其中有7家被确定为“超级tlo”,因此,tlo在日本也属新生事物。本文就日本tlo设立的背景、发展概况、国家的政策支持、运行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和分析,最后就日本tlo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
一.tlo设立的背景
1998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旨在促进大学和国立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的《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让的法律》(简称《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以期通过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来配合日本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创造出新的高技术企业,使大学的研究更加富有活力,为日本经济的复苏和学术研究的发展做出贡献。该法的核心内容是推进将大学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让的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确立政府从制度与资金方面对科技成果转让机构予以支持的法律依据。这项法律的出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从经济方面的原因来说,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经济一蹶不振,迟迟不见复苏的迹象。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经济发展的科技含量越来越大,日本社会迎来了老龄化时代,在这种背景下,日本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已经不能适应和应对当今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必须寻找一种新的打破现状的办法。而从1993年前后开始的日本风险投资浪潮到1997年前后出现萎缩,部分风险企业开始倒闭,导致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日本风险企业当中几乎没有高技术企业。
一方面,为了扩大新兴企业特别是高技术企业的创办,给日本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充分发挥大学在创办高技术企业中的作用,使大学的科技成果更好地回报社会,提高大学的专利意识,把沉睡于大学里的科技成果挖掘出来并使之产业化;另一方面,日本政府注意到,美国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在美国大学里有专门的科技成果转让部门,能够把大学的最新科技成果转移到企业中去,通过大学的技术转让,为美国经济带来了大约相当于3万亿日元的波及效果和21.2万个就业机会,为此日本政府模仿美国的做法,制定出台了日本的《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
其次,是大学自身的原因。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日本出生率的下降,日本的大学面临争夺生源的竞争越发激烈,特别对私立大学而言,其经营的基础主要依赖于学生缴纳的学费,没有生源,也就意味着没有收入来源,其经营将难以维系,而要摆脱这种状况就必须另辟财源。此外,日本大学的科研经费长期以来一直不足,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扩大筹措资金的渠道。运用大学拥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向企业的转让,获得相应的回报,不失为一种好的资金筹措方法。因此,大学对建立科技成果转让机构也非常积极。《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满足了大学的需求。
再次,日本的大学教师,特别是国立大学教师,长期以来只注重论文的发表,专利意识淡薄,许多科技成果未申请专利,即使有的教师想申请专利,但缘于手续的繁琐和高额的费用,于是常常把自己的科研成果私下转让给企业,而企业申请专利后,目的往往仅是设置专利门槛,很少与产业化联系起来。为了打破这种状况,使大学的科技成果更好地实现产业化,促进日本经济的新生,日本政府拟通过制定和实施《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鼓励和支持tlo的设立,达到使更多的科技成果能转化为日本企业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的技术目的。
通过颁布和实施《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直接导致了tlo的诞生和发展,将会起到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推进新兴企业的建立和发展,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同时,大学也可实现取得适当的经济回报、充实科研经费的目的。
二.tlo的概况
1945年,技术转移(technologytransfer)概念最早出现于给美国总统的科学技术白皮书中,即将大学产生的研究成果向民用进行转移的工作。1980年12月12日,作为现代版的技术转移法,美国制定了贝耶—多尔法案(bayh-doleactof1980)。根据这项法律,美国将大学的原创性研究成果转化为产业的需求,极大地促进了产业与大学之间的合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998年5月,继美国之后,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并依据此法,开始建立国家水平的技术转移组织。大学(包括科研机构)、tlo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tlo是在对专利、市场性评价的基础上,在从大学等获取研究成果并实现专利化的同时,向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市场调查,通过向最合适的企业提供许可等谋求技术转让的组织。具体包括:(1)发掘、评价大学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2)在向专利局申请的同时使之专利权化;(3)让企业使用这些专利权(实施许可);(4)作为对等条件从企业收取使用费,并把它作为研究费返还给大学及其研究者(发明者)。
尽管目前由日本国家承认和认定的tlo已达51家,从组织形态上有财团法人、大学法人内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但若按大学、tlo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内部一体型、外部一体型和全方位型,如图2所示。
三、tlo的政策支持
经过10年的发展,日本已基本建立起较为完整的tlo政策法规支持体系,这里按时间顺序,简要介绍日本政府与tlo相关的产学联合政策的发展历程:
1998年
·制定《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tlo法)→[措施内容]促进tlo的建立
·修改《研究交流促进法》→[措施内容]允许廉价使用与产学共同研究有关的国有土地
1999年
·设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制度》(继1982年美国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smallbusinessinnovationreseachprogram提出后的日本版sbir)
·制定《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措施内容]日本版bayh-dole法条款、批准的tlo减免1/2的专利费
·设立日本技术人员教育认定机构(jabee)
2000年
·制定《产业技术能力强化法》→[措施内容]允许承认、认定的tlo无偿使用国立大学的设施;允许国立大学教师在大学风险企业、tlo中兼职
2001年
·在《平沼计划》中发表“大学建立风险企业在3年中发展到1000家的计划”
2002年
·修改“藏管一号”(通令)→[措施内容]允许大学建立的风险企业使用国立大学的设施
·公布修改tlo法→[措施内容]批准创办tlo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
2003年
·修改《学校教育法》→[措施内容]建立工程学位的研究生院制度,学院、学科设置更加灵活;引入外部认定(accreditation)制度(自2004年起执行)
·建立“关于特别共同试验研究费总额的税额扣除制度”→[措施内容]关于产学官联合的合作、委托研究设立很高的税额扣除率(15%)
2004年
·实施《国立大学法人法》→[措施内容]教职员身份:“非公务员型”、批准向tlo出资
·实施《专利法等的部分修改法》→[措施内容]修改有关大学、tlo专利关联费用的交纳
·截止到2004年年底实现“大学建立风险企业在3年中发展到1000家的计划”(共建立1112家)
2005年
·截止2005年年末共建立大学风险企业1503家
2007年
·修改《产业技术能力强化法》→[措施内容]日本版bayh-dole制度的长期化
在日本,类似于tlo的组织有很多,但由国家承认的只有47家,只有取得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享受相应的国家政策。就是说,只有根据《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由文部科学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共同批准的tlo,方可获得官方政策的支持,具体包括[v]:
1.国家给予与技术转移有关的经费支持(相关经费的2/3以内,上限是3000万日元/年,补助期间5年)
2.由“独立行政法人中小企业基础建设机构”提供债务担保
3.专利费的减免(依据《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
4.被批准的tlo可以无偿使用国有(大学)设施(依据《产业技术能力强化法》)
5.派遣技术转移专家(专利流通顾问)
6.由国立大学向被批准的tlo出资(《国立大学法人法》)
7.作为特例,由“中小企业投资育成株式会社”出资(被批准的tlo向技术转移的接受方提供支持)
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有两个特点:
第一,支持范围广泛。例如,在资助内容的2/3相关经费中,包括技术研究成果的收集、评估、调查所需要的经费;信息加工、收集、传播所需要的经费;技术指导所需要的经费;技术转让专家的人工费。再如债务担保,平均给每个tlo最高担保额可达10亿日元(约合6500万人民币)。还有,经济产业省对派遣的技术转移专家,平均每天可补助10万日元,其中包括人头费、交通费、通信费、调查费、研修讲座费等。
第二,政策日趋完善。以“独立行政法人中小企业基础建设机构”提供的基金为例,它是支撑tlo活动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但其不得用于专利代理人费用,然而,日本tlo的经费支出中绝大部分为专利代理人费用,如在日本申请一项专利的费用大约为40-50万日元,而其中的90%是专利代理人的费用,这样就极大地限制了该项资助所能发挥的作用。因此,1999年10月,日本政府又颁布实行了《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对国家批准的tlo实施3年的专利费和专利审查申请费减半的政策。这些政策对于创业阶段的tlo得以步入良性循环,起到了关键作用。
四.tlo的运行模式
按组织形式,日本的tlo分别以财团法人、大学法人内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注册,根据出资方的不同,它们各自以不同的模式运行。图3表示的是日本tlo业务运行示意图。
采用财团法人形式创办的tlo,大多为挂靠于已有的财团法人,经过对现有财团法人的改组手续,大学与其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让的业务。
采用股份公司形式创办的tlo,作为国立大学的校外机构设立,大学不出资,由大学教师个人出资或与社会上的企业、团体合作共同设立,受理的科技成果主要是归属大学教师个人的部分。tlo的运营资金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发起人(教授)的资金、会员缴纳的会费、“独立行政法人中小企业基础建设机构”提供的基金资助、专利等科技成果转让的收入。
学校法人内设立的tlo,是作为校内的一个机构设立的,使用大学的资金和设施,受理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本校教师的职务发明——归大学所有的成果。tlo自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运营资金除大学的出资部分外,还有“独立行政法人中小企业基础建设机构”提供的基金资助等。
由国立、公立、私立大学等几个单位共同设立的tlo,均为校外机构,由发起单位和个人出资建立,大多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tlo的运营资金也是由四个部分组成:发起人的资金、会员缴纳的会费、“独立行政法人中小企业基础建设机构”提供的基金资助、专利等科技成果转让的收入。
五.tlo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日本建立国家tlo制度已走过10个年头,应该说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图4、图5分别表示获日本国家承认的tlo在日本国内外各年度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权使用费收入变动情况。
2006年当年实现技术转移2632,截至2007年3月,日本官方承认的tlo(42家)的国内专利申请总数累计8495件、外国专利申请总数累计2984件,专利等知识产权实施收入累计58.24亿日元项。截止2007年底,来自大学科研成果设立的风险企业累计1773家,名列第一的东京大学设立的风险企业达123家;至2008年3月,风险企业中已有23家公开上市。
包括设立tlo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日本产学官联合的发展。2007年,仅日本各类国立大学的共同研究项目就超过了13000件,国公私立大学合计突破了16000件(详见表1)。产学合作研究和企业委托研究的数量大幅度增加,以往那种企业对大学(教师)的“交往型”产学合作,开始向“以契约为基础的高透明度”产学合作转变。
与此同时,tlo组织本身也开始进一步强化,成绩优秀的tlo被冠以“超级tlo”,由它们为一般的tlo培养技术转移专家;各tlo与大学的“知识财产本部”共同组建了“大学技术转移协议会”,加深大学与tlo之间的沟通。
根据日本能率协会(相当于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的“企业关于技术转移的看法”的调查,在技术合作中能够取得成功的理由,回答最多的是“大学的技术与本企业的技术产生了相乘效果”,达到75%;其次是“大学技术的先进性、前沿性”,达到57%。在回答“不能取得成功大学方的原因”时,“以基础性技术为中心不适合企业化”和“缺乏紧迫感”都达到了46%,再次是“技术开发的课题超出预想很多”,达29%;而在回答“不能取得成功企业方的原因”时,“对大学技术的过度期待”占首位,达到55%,“企业化计划不够充分”占39%,“公司内部对借助外部条件的方针不明确”占到34%。
可见,在产学合作中,大学和企业都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因此,作为技术中介组织的tlo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完善。
六.日本tlo的启示
日本建立tlo的一系列政策和做法,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具体说来,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首先,制订和完善关于tlo的法规是根本。尽管我国早在1996年就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甚至比日本的《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还早两年时间,但一方面这不是关于tlo的专门法律,而且有关规定也过于笼统,只规定了可以从事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第十七条)和中介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八条),至于如何支持和规范tlo没有作出任何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国家层面上没有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我国在大学和中国科学院也建立了若干个“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但实际上这些机构都是各自为战,更像是散兵游勇,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因而在遇到具体问题时,时常感到尴尬。
其次,在深层次上解决研究开发与生产(包括销售)的关系,避免左右摇摆。应该说,为解决大学和科研单位经费不足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我国早于日本开始由大学和科研院所创办企业(联想、方正、地奥都是那个时期的产物),甚至一刀切地将242个部委研究所一夜之间强行改制为企业,不可为力度不大。但另一方面,近几年“技术创新企业主体论”的观点又甚嚣尘上,这种观点反应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但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现实中的中国企业,还远远没有成为、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难以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即不要过分强调大学和科研院所兴办企业,也要慎重提倡“技术创新企业主体论”,而应大力倡导产(包括研)学联合,各自发挥自己的长处,扬长避短(不是取长补短),将产学联合作为技术开发的一般手段和“大学的第三使命”,这在日本已经成为大部分企业和大学的共识。
再次,tlo本身的自我约束和素质提高。日本经过了10年时间,至今由官方批准的tlo仅有51家,而且发展数量有减缓的趋势。我们知道,实际上日本包括咨询业在内的服务业非常发达,类似于tlo的民间机构比比皆是,但日本政府严格控制官方审批tlo的数量,这不仅仅是为了保证质量,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对被批准的tlo的政策(包括资金)上的支持,这为tlo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证。tlo一手托两家,它自身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关系到技术转移的成败。
最后,tlo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将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对此人们充满期待,但另一方面tlo的建立和发展还是新兴的事业,还需要百般呵护和耐心,我们不能指望一夜之间就可以把我们传统的技术市场都改造成高起点、具有国际水准的tlo,要在tlo的基本建设上下功夫,在发展tlo方面,我们仍任重而道远!(沈阳分院 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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