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提出了多元评价主体。到底有哪些主体?
一、政府管理部门
国办发〔2021〕26号文第三部分第(一)条提出:“科技部要发挥主责作用,牵头做好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等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行业、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在本意见出台半年内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有关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科技部、教育部、工程院、中国科协等相关单位,行业、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各地方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职责定位及工作要求。
二、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
国办发〔2021〕26号文第三部分第(三)条提出:“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照本意见要求在一年内完成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或管理办法制修订任务。”此处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既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评估机构,应是介于政府部门与评估机构之间的组织,即在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制订评价标准或管理办法的机构,如评估行业协会。
三、委托方
科技成果评价的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价需求的一方,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评价需求主要包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反映科技投入绩效、加强对科技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科技奖励等。根据评价需求,科技成果评价的委托方主要有:
1、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要是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管理科学技术活动职责的机构等,主要对其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评价的目的是监督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验收,是否取得了预期科技成果,了解科技投入的绩效。
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评价目的是分析评价科技成果的成熟度,进而判断该成果能否转化、如何转化等,以便更好地制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案,并为科技成果定价提供依据。
3、科技成果使用方,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判断一项科技成果是否符合其使用要求。
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规定,科技成果评价的委托方应履行以下职责或义务:一是提出评估需求和委托评估任务。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提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任务书”。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评价对象与内容;(二)评价目标;(三)评价方法、标准与具体程序;(四)评价报告的要求;(五)评价费用及支付;(六)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七)其他必要内容。二是支付评价经费,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三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价方独立开展评价。该办法还规定,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对被评价方自行提出的要求组织成果评价。
四、评价方
评价方,即科技成果评价的受托方,是指受委托方委托,组织实施或实施科技成果评价的一方,包括专业的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等。
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规定,评价方接受委托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认可后,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二是根据评价对象、内容及评价目标,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价专家进行评价活动;三是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信息查询、社会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检索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成果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形成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四是向评价的委托方提交评价结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但委托方、被评价方根据评价方出具的评价结果和评价建议所做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行为方承担。
1、评价机构,即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评价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评价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注重评价证据材料的可溯源性,实行信息化管理;二是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科研项目信息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等资源,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建立数据模型、模糊匹配等信息化评价工具,采取会议、通讯、现场考察或现场评议等多种形式开展评价活动。
2、评价机构的人员。他们应具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能力,包括行业技术、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国家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科技管理等专业能力,掌握对科技成果相关技术指标的验证、对科技成果完成方有可能未披露信息的挖掘、对成果的知识产权质量甄别等能力。
3、科技成果评价专家。他们应对被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敢于承担责任。评价专家负责对委托方和被评方提交的科技成果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审查和评价,参与评价方案的制订,提出咨询意见。
五、被评价方(评价对象)
如果委托方是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管理科学技术活动职责的机构,则被评价方是指申请、承担或参与委托方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活动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即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如果委托方是科技成果使用方,则被评方是科技成果持有人(或所有人)。如果委托方就是科技成果持有人(或所有人),则委托方也是被评方。
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规定,被评价方应承担以下责任(义务):一是“提供被评价成果完整、齐全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文档,必要时,应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证明材料”;二是配合评价方搜集与被评价成果相关的信息资料;三是配合评价方制订评价方案,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四是根据评价方出具的评价结果和建议,及时调整、改进科研工作。被评价方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科技成果评价对象就是科技成果。《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规定,“一般科学技术项目结题验收后不再对成果另行评价,但重大项目或有重要创新、重大价值的成果应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评价”。项目结题验收,实质上也是一种评价,当然就没有必要另行评价。也可以进行科技成果评价,以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结题的依据。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原处长、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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