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部火炬中心

基于《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0(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21年2月)和《2020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报》(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2020年9月)对2019年度高等院所与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当前我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所处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趋势。



01


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基本形成并逐步完善


经科技部和财政部多年持续的组织和推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已经得到有效落实。财政部、科技部于2017年3月27日印发的《关于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科教〔2017〕22号)提出: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所(院)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直属单位至少选择1家所属研究开发机构或高等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选择3-5家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报告2015、2016两个年度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到2017、2018两个年度,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要求报告,分别有3395家和3200家高校院所报告了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情况。到2019年度,要求事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也要报告,共有3450家高校院所填报了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其中中央所属单位535家,地方所属单位2915家,高校1378家(其中,中央所属院校99家、地方所属院校1279家),研究开发机构2072家(其中,中央所属436家、地方所属1636家[1]。有2760家高校院所同时填报了2018和2019两个年度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重合度分别为86.25%和80%。这说明组织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仍处于探索阶段,并不断完善,基本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自2018年起对高校院所填报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进行了统计分析,编辑出版了《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xxxx(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篇)》,已先后出版了2018、2019和2020三个年度的报告。该报告总体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02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以转让为主


2.1总体情况

表1是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0(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整理出来的,反映了2019年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总体情况和增长或下降的变化。

1  2019年度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一览表[2]

转让
许可
作价投资
三者合计
总体情况
项目数
9872
4661
502
15035
同比增长(%
36.0
30.0
-4.6
32.3
合同金额(亿元)
53.4
48.0
51.0
152.4
同比增长(%
7.8
-8.7
-41.9
-19.1
平均合同金额(万元)
54.1
103.0
1016.6
101.4
同比增长(%
-20.7
-29.9
-39.1
-38.8
高等学校
合同项目数
8195
2915
296
11406
同比增长(%
39.3
55.9
4.8
42.0
合同金额(亿元)
22.7
25.2
24.0
71.9
同比增长(%
9.9
-6.9
-12.6
-4.3
平均合同金额(万元)
27.7
86.5
810.0
63.0
同比增长(%
-21.1
-40.3
-16.6
-32.6
科研院所
项目数
1677
1746
206
3629
同比增长(%
20.4
-1.3
-15.9
6.7
合同金额(亿元)
30.7
22.8
27.1
80.5
同比增长(%
6.3
-11.1
-57.2
-30.1
平均合同金额(万元)
182.8
130.7
1313.3
221.9
同比增长(%
-11.7
-10.0
-49.1
-34.5
注: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0(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整理
从表1可以计算出转让合同项目数占转化项目总数的比例为65.7%,合同金额占成交总金额的比例为35%。根据表1 的数字对比可以发现,2019年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在转化方式选择上,以转让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数量大幅增长,分别高于总体增长水平(32.3%)和许可与作价投资方式;

二是以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成交金额实现正增长,而许可、作价投资均负增长;

三是转化合同的平均成交金额均下降,但转让方式的下降幅度相对小一些。总体表现为量增价跌的格局。


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逐步回归理性,非理性成份逐步减少;

二是受国家规范高校院所对外投资行为政策的影响,高校院所收紧了对外投资,从而影响了以作价投资方式的转化行为;

三是受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影响,企业更倾向于选择科技成果转让方式。


2.2高校情况

从表1可计算出高等学校以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目数占合同总数的71.8%,合同金额占合同总额的31.6%。高校占高校院所总数的39.9%,转化的科技成果数量占成果总数的75.9%,平均每家高校转化科技成果8.3项。

从表1可以看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是转化项目量多面广,平均成交金额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是转化项目数量增长幅度较大,且各种转化方式均是正增长。

可见,高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力军,科技成果转化更为活跃些。

究其原因,可以认为:

一是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持续推动下,越来越多的高校重视科技成果转化;
二是国家持续推进“三权”下放,不断扩大高校科研自主权,政策效应逐步显现;
三是高校的行政级别较高,组织体系更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相对好些。

2.3科研院所情况

从表1可计算出科研院所以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目数占总数的46.2%,合同金额占38.1%。科研院所以占总数60.1%转化24.1%的成果,平均每家科研院所转化1.75项科技成果,远低于高校的10.9项。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是转化项目的总数相对较少;
二是平均成交额却远高于高校;
三是许可方式多于转让方式。

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科研院所分布在各行各业、各个地方,缺乏一个像教育行政部门那样的成果转化推进部门,科研院所之间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差异很大;
二是大量的科研院所行政级别较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不到位不充分的情况普遍存在;
三是大量科研院所规模较小,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四是成果转化方式的选择余地比较小。

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大,转化过程比较复杂,项目实施周期比较长,不确定性大,成交价是对该成果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期判断,成交价的回落,意味着交易双方对科技成果的未来盈利能力持更谨慎的态度。


03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以

协议定价和不评估为主


3.1定价情况


以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4392项,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总数的97%,成交金额143.5亿元;以拍卖方式定价的170项,占总数的1.1%,合同金额1.3亿元;以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方式定价的275项,占比1.9%,合同金额7.6亿元[3]。因协议定价程序简单,且交易双方深度参与定价过程,在形成共识后达成交易,且交易结果在有限范围内公开,容易被企业所接受,因而被广泛采用。以拍卖方式定价,定价过程既充分公开又有竞价,但程序比较复杂,存在较高的实施门槛,因而较少采用。以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方式定价,可使定价过程充分公开,且有一定程度的竞价,但交易周期长,交易成本高,也较少采用。

3.2评估情况

经过评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370项,占转化项目总数的22.7%,合同成交总金额为87.3亿元,平均成交额为258.9万元。未经评估的转化项目11467项,占总数的77.3%,成交金额为65.2亿元,平均成交额为56.8万元[4]。评估与未评估之间的平均成交额相差比较大。


财政部于2019年3月29日以财政部令第100号修订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将是否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的决定权交给高校院所。高校院所在决定是否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还是持比较慎重的态度。从平均成交金额来看,高校院所对交易金额比较大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以规避交易风险。这也表明,将资产评估的决定权交给高校院所,是“三权”下放的具体体现,充分释放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并真正落实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自主决定”。

从定价方式和评估情况看,以协议定价为主体,以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定价为必要补充,且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很难看出是否存在显著的差异。

04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项目数

和成交金额均增长较快


4.1总体情况

高校院所签订的“四技合同”432907项,合同金额为108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4.2%和14.7%。其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417872项,合同金额933.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为34.3%和22.9%[5],分别占“四技合同”项目总数和成交总金额的96.5%和86%。可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数量与交易金额齐升,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比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更活跃。


央属高校院所签订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115394项、合同金额552.5亿元,地方属高校院所签订合同302478项、合同额为381亿元[6]。从平均合同成交金额和平均每家高校院所签订的合同数看,均比地方所属高校院所高出不少。可见,央地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央属高校院所优势显著。

4.2高校与科研院所比较

高校和科研院所都存在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活动比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更活跃的情况,合同数量及成交金额占比呈上升趋势。


从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四技合同”数据分析可知,高校签订技术合同的能力比科研院所强,其原因在于大量的科研院所规模小、行政级别低,在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和签订技术合同的能力相对弱些。


以签订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合同的方式实施成果转化,是以需求为导向,为委托方解决实际问题,预期风险小,实施周期短,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

05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落实有待深化


5.1总体情况

从《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0(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可知,一是获奖人次74496人,转化项目总数为15035个,平均每个项目获奖人次为4.95人,平均每家高校院所获奖人次为21.6人;二是个人获得的现金奖励占现金总收入的比例由2018年的48%下降到2019年的44.8%,下降了3.2个百分点,可能是因有不少项目没有向科技人员兑现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造成的;三是个人获得的股权奖励占股权总数的比例由2018年的55.9%上升到2019年的57.4%,提高了1.5个百分点。总体来讲,这些数据的变化不是很大。

2 2019年度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情况一览表[7]

现金与股权奖励
当年到账现金
取得的股权
总体情况
收入总额(亿元)
107.8
69
38.7
个人获得部分(亿元)
47.6
30.9
22.2
个人获得部分占比(%
44.2
44.8
57.4
人均获奖金额(万元)
10.7
4.3
99
高校
收入总额(亿元)
46.4
24.2
22.1
个人获得部分(亿元)
32.5
16.6
15.9
个人获得部分占比(%
70.1
68.6
72.2
人均获奖金额(万元)
10.7
5.6
279.4
科研院所
收入总额(亿元)
61.4
44.8
16.6
个人获得部分(亿元)
20.6
14.3
6.3
个人获得部分占比(%
33.5
32.0
37.8
人均获奖金额(万元)
4.7
3.4
37.6
注: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0(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整理



5.2高校与科研院所比较

从表2 可以看出,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比较好,奖酬金提取比例比较高。相对而言,科研院所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不到位,可能有不少科研院所没有落实奖酬金政策。对表2 进一步分析可知,高校平均每个转化项目的获奖人次为2.66人,远低于科研院所的12.2人。这是由科研院所普遍实行研究室管理制或pi制(即研究组负责制)造成的。 

06


科技人员兼职和离岗

创业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


6.1政策落实情况

2019年3450所高校院所兼职和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14210人,同比增长23.4%。其中,央属高校院所3754人,地方属高校院所10456人,同比分别增长55.3%和14%;高校10650人,科研院所35600人,同比分别增长23.9%;和21.8%[8]。从增长率看,高校院所落实科技人员兼职与离岗创业政策总体向好,且央属比地方属落实政策更好些。由于科技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具有一定的累积性,表明不断有新的科技人员以兼职及离岗创业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从兼职及离岗创业人数看,平均每个单位4.1人,其中:中央单位7人,地方单位3.6人;央属科研院所3.5人,央属高校22.6人;地方高校6.6人,地方科研院所1.2人。从这些数字看,可以认为落实科技人员兼职与离岗创新创业政策:中央单位比地方单位更好;央属高校比地方高校、央属科研院所比地方科研院所更好;高校比科研院所更好。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中央单位规模大,层次高,管理更好;

二是中央单位对科技人员兼职及离岗创业政策认识更深入,理解更到位,主管部门更支持;

三是高校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与科研院所有较大的不同,因而更有利于落实科技人员兼职及离岗创业政策;四是越到基层,政策落实力度越弱,政策的传递效应递减。


6.2机构情况

2019年高校院所创设或参股新公司2073家,同比下降5%。其中,中央单位创办676家,地方单位创办1397家,同比分别下降31.8%和增长19.1%[9]。这一情况与国家规范高校院所投资兴办企业有关,并影响到高校院所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活动。也许是因为科技人员兼职与离岗创业政策落实不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12月2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提出了进一步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的支持措施。

07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


2471家(占总数的71.6%)高校院所主要由科研处、科技处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校院所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和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成果转化机构总数为10770家,同比增长了27.2%,平均3.1家。其中,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分别为3131家和7639家,同比分别增长17.3%和32.1%,平均分别为5.9家和2.6家[10]

从上述数字可见,一是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二是央地所属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三是总体上缺乏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仍然有大量的高校院所没有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也没有建立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

可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发展极不平衡,重视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院所必然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而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高校院所,其科技成果转化水平较高,效果更好,形成了良性循环。因此,科技成果转化与其体系建设密切相关。

08


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及人才

队伍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


666所高校院所建立了技术转移机构,占3450所高校院所的比例为19.3%,建立了1648家技术转移机构,同比增长22%。其中,466家高校建立了1353家(同比增长18.9%)技术转移机构,占高校总数的33.8%;200家科研院所建立了295家(同比增长13.2%)技术转移机构,占科研院所总数的9.7%[11]

可见,高校比科研院所更重视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科技部和教育部高度重视并推动高校建设技术转移机构,例如教育部于2018年5月18日印发了《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教技〔2018〕7号),以认定方式有序推进高校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因科研院所的隶属关系复杂,缺乏统一的行政主管部门推进,科研院所在建设技术转移机构方面显得力度不足;二是科研院所规模与能力差异很大,存在大量规模不大、研发能力不强的科研院所,对于这样的科研院所,没有必要建立专门负责技术转移的机构。

725家(占总数的21%)高校院所与3453家(同比增长23.3%)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了合作。其中,453家(占高校总数的32.9%)高校与1651家(同比增长29%)市场化技术转移合作开展技术转移;272家(总数的13.1%)科研院所与1802家(同比增长73.3%)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开展技术转移活动[12]。从这些数字可得到以下认识:一是高校院所越来越重视与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合作,但占比仍偏低;二是在与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合作方面,高校比科研机构更活跃。

1609家高校院所填报了专、兼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人员26336人,其中专职12126人,兼职 14210人。其中,高校806家,占高校总数的58.5%,专职5754人,兼职10650人,平均每家高校专职7.1人、兼职13.2人;科研院所803家,占科研院所总数的38.8%,专职6372人,兼职356人,平均每家科研院所专职7.9人、兼职4.4人[13]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到:

一是只有46.6%的高校院所设有专兼职技术转移人员,其中高校只有58.5%,科研院所只有38.8%,这些数字明显偏低,与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相去较远;

二是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大、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比较好的高校院所会配备专兼职技术转移人员,规模较小的高校院所没有或没有条件配备专兼职技术转移人员;

三是相对而言,高校比科研机构规模更大些,因而更重视配备专兼职技术转移人员。


09


与技术市场统计报告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从表3中可看到“四技”合同项目数与成交金额差异很大。因技术合同实行自愿登记制且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是报告上一年度发生的(或签署的)技术合同,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是正常的,但两者差异过大就不正常了。例如,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技术合同项目数是技术市场统计报告的5.165倍,但合同金额却只是46.26%,表明两者必定有一个数据存在问题。

3  2019年高校院所技术市场成交情况一览表

总体情况
高校
科研机构
2020科技成果年度报告
项目数
432907
199744
233163
成交额(亿元)
1086
706.4
379.6
平均成交额(万元)
25.08
61.23
16.28
2020年技术合同统计报告
项目数
147492
102352
45140
占比(%
30.46
21.14
9.32
成交额(亿元)
1413.5
592.9
820.6
占比(%
6.31
2.65
3.66
增幅(%
10.3
30.8
-0.93
平均成交额(万元)
95.83
57.93
181.79
两者差异
项目数(项/%
285415/193.5
97392/95.15
188023/416.53
成交额
-327.5/-23.17
113.5/-19.14
-441/-53.74
注: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0(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和参考文献14整理

从表3可发现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统计数据不准确,可信度有待提高。因技术合同统计报告是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统计的,可信度比较高,但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是由各高校院所自行申报的,如没经严格的审核程序保证其数据的真实性,其数据的准确性、可信度是难以保证的。


二是技术合同实行自愿登记制,仍有大量的技术合同应该登记而没有登记。没登记就不能提取奖酬金和享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说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政策没有落实到位。


因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没有反映“四技”合同类型的构成,而技术市场统计年报只统计了高校院所输出技术合同的情况,没有按照技术合同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导致两者无法进行比较。高校院所技术转让项目数的同比增长率:表1是32.3%,远高于表4 的10.22%,但合同成交额的同比增长率:表1是-19.1%,远低于表4的36.02%。这巨大的反差不排除政策的较大影响。 

4 2019年全国技术合同类型成交情况[14]


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合计

项目数(项)

198105

16953

31215

237804

484077

同比增长(%

9.78

10.22

4.65

27.61

17.5

占比(%

40.92

3.5

6.45

49.13

100

成交额(亿元)

7177.3

2188.9

614.1

12418.1

22398.4

占比(%

32.04

9.77

2.75

55.44

100

同比增长(%

21.9

36.02

8.77

28.9


注:根据参考文献14整理

10


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数据分析,在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及其趋势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1)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总体上良好,每年均有新的进步,但央地间、地区间、高校与院所间、不同规模机构间的差异很大,发展极其不平衡;

(2)政府的推动力度有待加强。因有教育部门的持续推动,教育部所属高校的成果转化工作相对较好些,地方高校次之。同为央属科研院所,因中科院推动力度更大,中科院系统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工作比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院所相对好些。凡是专门发文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部门,其所属高校院所的成果转化工作相对好些。但仍有不少地方和部门没有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导致所属高校院所无所适从,难以有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高校院所的源头作用有待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仍不到位。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从贯彻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政策入手,从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流程和工作体系入手,特别要从落实奖酬金分配政策抓起。成果转化工作体系健全、制度完善、流程清晰且不断优化,是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仍有大量的高校院所没有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部门,没有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与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开展合作,没有专兼职技术转移人员,表明这些高校院所还没有真正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4)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项目数和合同额占“四技”合同的比重偏低,且有下降趋势。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往往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一旦取得成功,对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升级等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转化的科技成果数量大幅增加,成交价却大幅度下降,可大幅度降低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风险。这可能是一件好事。

(5)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质量有待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机制有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两套体系密切相关,因各自独立运作,两者之间数据差异过大,数据的真实性存疑,并因由不同的机构对两者数据进行分析,两份分析报告之间也难以进行比较。

11


对策建议


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1)持续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重心要从出台法规政策转到落实法规政策上。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法及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的监测,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有效落实。


(2)推动高校院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和制度流程,做到制度完善、流程清晰、激励到位,引导和促进科技人员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面较广,需要得到专业的指导。这项工作的重心要放在基层高校院所,使基层科研人员名利双收。


(3)统筹科研与成果转化,强化产学研深度融合。产学研融合,可使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无缝链接,使供需双方相互借力,进而使研发与成果转化进程加快,消除因信息不对称产生不讲诚信、合作不紧密、风险收益不匹配等问题,不断提高高校院所在增强创新能力方面的源头作用。


(4)加强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当前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极其不平衡,与不发达的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有很大的关系。大量的高校院所因规模不大、能力不强、专业度不高等,没有条件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和配备专兼职技术转移人才,对政策法规的理解不到位。这就迫切需要比较发达的社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提供专业服务。


(5)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两套体系,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抽查力度,完善填报流程,提高数据填报的准确性、真实性。改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与落实成果转化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能够基本反映技术市场交易情况。


参考文献:
[1]-[13] 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0(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21.[14]主编:许倞,贾敬敦;副主编:张旭,李有平.2020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报.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2020.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文章刊登于《竞争情报》杂志第8期。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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