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加快发展科技保险对策研究-米乐官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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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加快发展科技保险对策研究
  重庆作为中西部地区惟一的直辖市,要建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必须高度重视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加快发展科技保险,为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保障。
  国内外科技保险发展状况
  科技保险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国内外尚处于探索创新发展阶段,无成熟经验可资借鉴。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对科技保险的理论研究虽然刚起步,但在实践中已探索设置了一些较为完善的险种,且整体发展态势较好。如知识产权险在我国基本属于空白,被称为“另类保险”,而美国应用已较广泛。出口信用险已有80多年历史,起源于英国,发展于德国,成熟于法国,目前法国出口信用保险已在全球60多个国家建立了信息联盟和信用联盟。互联网保险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业务成倍增长,英国和美国的保险公司甚至已推出“黑客保险”业务。总体上看,发达国家对发展科技保险日益重视,随着科技保险实践的不断丰富,对其理论研究也逐步深入。
  我国提出到2020年建成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为解决企业自主创新的后顾之忧,国家开始探索推行科技保险创新试点。2007年下半年,北京、天津、重庆、武汉、深圳、苏州高新区成为首批试点。这些试点单位积极创新政策举措,不断丰富发展模式,推动试点工作蓬勃开展。仅一年时间,全国科技保险投保企业就超过1100家,并探索出了一些成功模式。比如,苏州高新区与保险中介、保险公司诚信合作,推行“政府信用 商业信用 专业保险经纪服务”的运作模式,2007年园区投保企业就达9家,保费收入219.7万元,可转移风险近50亿元。
  重庆科技保险试点情况及问题
  重庆作为国家科技保险试点单位以来,全市已有投保企业20多家,保费200余万元,投保金额近8亿元;发生赔案11起,赔付金额14.8万元。但是,相比其他试点城市,重庆发展科技保险较为滞后,目前投保企业数低于北京、深圳2007年的水平,投保金额仅为北京的1/2、深圳的1/10。
  分析对比,影响重庆科技保险发展较慢的主要原因有4个方面。
  第一,从社会氛围看,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科技保险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全社会对其重要作用的认识不够。部门缺乏常态的会商机制,部门、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相互衔接少,尚未形成合力推进的格局。
  第二,从市场发育看,因市场成熟度偏低而产生制约。科技保险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市场培育还很不充分。表现为:缺乏数据积累,保险公司在科技保险承保、理赔、费率厘定等环节缺乏历史数据支撑,费率的科学性、合理性难以确定;存在高风险隐患;市场推广传统,普遍采用推销式售险,企业比较反感。如某保险公司走访200多家科技企业推销科技保险,成功率只有1.5%;人才严重匮乏,熟悉科技保险的高端人才很少。
  第三,从险种设置看,不能满足企业风险保障需求。现有科技保险只有科技企业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15种,远不能满足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全方位、多角度保障的需要。重庆市技术交易增长迅速,但目前尚无技术交易险险种。
  第四,从政策支持看,引导推动的力度不强。针对科技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不健全,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落实。中央明确规定,科技保险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150%加计扣除。该政策因国家实施细则未出台,重庆市尚未兑现。
  加快发展重庆科技保险的建议
  首先,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认识水平。借鉴深圳大型推介会、北京新闻发布会等试点城市经验,加强与媒体合作,大力宣传科技保险的社会功用、发展形势和优惠政策,提高全社会对其知晓程度,加深企业对科技保险的了解,增强科技企业投保积极性。
  其次,强化人才培训培养。加强与高校的衔接,设置科技保险课程或专业,培养既懂保险又懂技术的复合人才,逐步建立起科技保险人才库;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外交流,采取高端人才引进等措施,整体提升科技保险行业业务水平。
  再次,建立会商制度,多方共同推动。鉴于目前各单位间缺乏常态沟通的实际情况,建议成立科技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常态会商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共商问题解决。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如充分利用小额贷款险、出口信用险的融资保障作用,促进风险投资、科技信贷、天使投资等共同投资于科技创新,力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入更多社会资金。
  第四,开发完善险种,拓展保障范围。根据市场推广情况,对原有产品进行调整升级和实质创新。开发新险种,设计适合重庆市科技发展现状和行业特点的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科技保险险种,如推出债券保险、技术交易险、国内贸易险、互联网保险等。强化基础数据管理,保监部门和保险企业要加强第一手资料收集,建立完善系统性强、分类科学合理的科技保险数据库。做好风险可保评估分析,减少保险风险集中度。
  第五,调整落实政策,增强引导力。调整财政补贴办法,进一步扩大可投保范围和保费补贴企业范围,将具有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均纳入投保范围,不管企业大小、所有制性质,只要是科技创新均给予相应补贴,并根据企业创新情况划分层级、对应补贴,适当提高补贴总额上限。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争取率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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