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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险与税收筹划分析
  2006年年末,科技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旨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
  科技保险通过不同专业的保险公司承办,用财产保险、寿险和健康险、信用保险等系列产品多方位、全过程地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研发、人员、贸易链、信用链等方面的风险,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科技保险优惠的财税政策
  科技保险险种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组织开发并确定,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通知》规定:6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该文件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通知》有机地衔接起来,把《通知》中规定的第一批6类高新科技保险研发险种的保费支出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了实处。
  举例说明:企业投保100万元的财产保险,假定选择的是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计税金额为100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需要投保的财产归于科技保险投保范围的,企业选择投保科技保险,除100万元全额在税前扣除外,还可以加计扣除50万元。
  此外,基于企业为增加职工福利保障而投保的社会基本保险以外的补充商业保险,如住院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在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但企业为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投保的科技保险,如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以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根据相关的文件及政策,不仅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还可以根据实际发生额加计50%予以扣除。
  科技保险的发展前景
  目前,科技部与中国保监会已经先后推出两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与高新区。随着科技保险试点的进一步延伸,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一旦列入科技保险试点,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不仅可以享受所在地政府给予的保费补贴,还可将支付的保费列入企业研发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增加净利润,切实享受到科技保险为企业带来的税收优惠。
  由于大多数企业对科技保险缺乏认识,积极性不高,目前还持观望态度。科技企业多属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出于严格成本控制考虑,加上保险意识不强,多数企业尚未购买任何保险产品,而部分企业虽已投保,但由于对科技保险尚不了解,只投保了传统的商业保险;或是因为科技保险目前的险种不能完全满足科技企业的投保需求,以及试点城市财政补贴的申请条件等原因的限制,导致部分科技企业推迟投保计划。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一些保险公司已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需求设计出高新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新险种。同时,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自身风险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利用外部机构的相关保险产品转移企业自身风险将会成为科技企业的首选:企业投保后,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就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分散企业的风险和责任,增强赔偿能力,减少了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显而易见,随着科技企业逐步成长与成熟,企业管理人的保险理念及风险转移意识日臻强化,科技保险会与普通保险一样日趋占有科技企业的市场份额。
  出于税收筹划方面的考虑,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在内部控制方面增收节支,而且还要开阔眼界,从各种渠道收集信息,勇于接受对企业有利的新生事物,积极推进科技保险。这于国家、于企业都是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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