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科资〔2020〕72号
各区、县(市)、钱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决策意见,引导我市科技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推进杭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现将《杭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杭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决策意见,引导我市科技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持续推进杭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依据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新制造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的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激励本市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在市税务局完成上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市科技局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按照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研发费用信息,按当年度财政科技专项预算,兑现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
第四条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实际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研发费为准。未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提供具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研发经费审核表,由市科技局核认。
第六条获得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包括经认定并公告有效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型科技企业,或纳入市、区科技部门建立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型科技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二)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杭州市发展信息经济“一号工程”、市新制造业计划重点支持范围。
(三)企业自主创新活跃,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单独设立明细账,企业研发费在企业统计报表系统正常反映。
(四)企业近两年来运行正常,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规和科技诚信事件。
第七条获得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企业经营规模应小于或等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规模上限: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
(2)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补助对象为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长排序列前的600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简称规上/限上企业)为排序列前200家,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下服务业企业(简称规下/限下企业)为排序列前400家。
(3)国家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企业经营规模限制。其中,经营规模符合市中小微型科技企业限定条件的企业,一并纳入市中小微型科技企业排序和补助;经营规模超过市中小微型科技企业限定条件的企业,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长应达到补助基准。
第八条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按企业规模大小,分档设定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规上/限上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经核定当年企业研发经费额较上年度新增200万元以上,且在全市同类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排序中居前200位的工业、服务业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经费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规下/限下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经核定当年企业研发经费额较上年度新增50万元以上,且在全市同类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排序中居前400位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经费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三)国家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其中,企业经营规模符合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限定条件的,纳入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序列补助;企业经营规模超过中小微企业规模上限的,经核定的当年企业研发经费额较上年度新增200万元以上,可按不超过新增研发经费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九条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的实际比例,由市科技局按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增加额、当年度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等测算确定。
第十条企业研发费用的补助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富阳区和钱塘新区的承担比例为1:1承担,市与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承担比例为1︰3。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由本文件明确的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区、县(市)可以在市补助比例基础上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市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指导科技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补助程序
(一)筛选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月内,市税务局向市科技局提供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及加计扣除金额、企业经营规模(按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职工总数等)的信息清单。
市统计局对提供清单中的企业,进行规上(限上)企业和规下(限下)企业分类,剔除在统计信息系统未填报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尚未纳入企业信息统计体系的小微企业除外)。
市科技局按照认定有效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和本文件规定的条件,确定符合补助条件的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市科技局汇总分类信息,会同各区、县(市)科技局,审核符合当年市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分类、分档企业名单,并按当年企业研发投入增加额排序。
(二)公示名单。市科技局在杭州市科技政务网、杭州科技信息网等公示符合市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条件的市中小微企业和“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主要包括拟补助企业名单、企业类别、企业经营规模、研发经费增长额。
对公示企业信息有异议或举报的,由企业所在区、县(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区、县(市)科技局会同本地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初查核对。
初查情况统一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企业主动放弃补助,应在公示期间,书面致函市、区科技部门。
(三)编制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测算确定当年补助比例,核算每家企业补助金额,编制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行政决策,下达补助文件。
(四)资金划拨。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经各区、县(市)向企业下达补助资金,并将补助资金企业名单抄送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探索利用城市大脑、“亲清在线”等数字化平台,简化兑现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为开展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在次年1月底向市、区科技部门填报市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绩效调查表,为市相关部门绩效评价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诚信记录、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市科技局将违规企业和责任人记录科技诚信档案,3年内不准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政策与其它市研发补助政策有重叠、交叉的,补助资金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差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9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